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19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堅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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