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05號
TPDV,104,訴,160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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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朱柏青
被   告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榮國
被   告 謝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肆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授信約定書第25條之約定,兩 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 訴訟,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勝利勝利有限公司(下稱勝利勝利公司 )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邀同被告李榮國謝瑞欽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申請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6,600,000 元, 動用期限至104 年1 月6 日止(見本院卷第12至15頁),嗣 被告勝利勝利公司依約各於103 年8 月11日、103 年11月25 日、103 年8 月25日、103 年10月9 日共向原告借款四筆, 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依約被告勝利勝利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2.08計算(遲延 時經計算為百分之3.45);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逾期日起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勝利 勝利公司各筆借款自104 年1 月21日、103 年11月25日、10 3 年8 月25日、103 年10月9 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共尚積 欠本金5,417,858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催討 均無效果,依約被告勝利勝利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李榮國謝瑞欽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72 第1 項、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本票、連帶保證書、同意書、授權書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資料等為證,又被 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堪認 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綜上所述,被告勝利勝利公司積欠 原告上開借款、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李榮國謝瑞欽 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與被告勝利勝利公司應付負連 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自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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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借款金額│計息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及│
│ │ │ │(%) │ │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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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04 年2 月1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在6 個月│
│1 │2,000,000 │1,309,284 │3.45 │104 年1 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21日起至清│利率10% 計算,│
│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按左列利│
│ │ │ │ │ │率20% 計算。 │
│ │ │ │ │ │ │
├──┼─────┼─────┼───┼─────┼───────┤
│ │ │ │ │ │自103 年12月2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在6 個月│
│2 │958,271 │958,271 │3.45 │103 年11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25日起至清│利率10% 計算,│
│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按左列利│
│ │ │ │ │ │率20% 計算。 │
│ │ │ │ │ │ │
├──┼─────┼─────┼───┼─────┼───────┤
│ │ │ │ │ │自103 年9 月26│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在6 個月│
│3 │2,160,159 │2,160,159 │3.45 │103 年8 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25日起至清│利率10% 計算,│
│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按左列利│
│ │ │ │ │ │率20% 計算。 │
│ │ │ │ │ │ │
├──┼─────┼─────┼───┼─────┼───────┤
│ │ │ │ │ │自103 年11月10│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逾期在6 個月│
│4 │990,144 │990,144 │3.45 │103 年10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9 日起至清│利率10% 計算,│
│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按左列利│
│ │ │ │ │ │率20% 計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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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