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憲
訴訟代理人 郭力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entrotherm photovoltaics AG間因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501,250元(計算式:歐元1,425,000元本件起時即民國103年
9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9.65),應徵第二審裁判763
,9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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