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莊心瑜
被 告 大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倉義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賣價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惠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八月十日止, 向原告購買電腦週邊產品,約定價款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七千二百七十七元, 應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付清,詎被告未為支付,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浩進 法 官 陳惠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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