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徐桂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淮舟、張明道、郭怡伶、劉錦圳、張宮瑞
、王幸瑜、林純如、陳東誥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 ,如債務人並未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或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所列之訴訟時,法院即無由依職權 或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 第85118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未敘明有何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或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所載之法定 停止強制執行事由,揆諸前項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