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35號
PTDM,106,單聲沒,35,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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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佳佳
被   告 曾平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
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盤子肆個、骰子拾柒個、撲克牌拾貳張、押布壹張、現金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查被告鄭佳佳曾平榮等人因涉犯賭 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53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案內所查扣如主文所示之物 ,係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該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 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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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