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5號
抗 告 人 陳振作
相 對 人 劉葉金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4年度聲字第515號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