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270號
TPDV,104,監宣,270,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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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邱秀凰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邱茂光財產清冊所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三、邱茂光最近一年內日常生活費用、醫療照顧費用支出明細及
  其他必要開銷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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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