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4年度,9號
TPDV,104,消債職聲免,9,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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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陳世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呂立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楊尚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志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王姿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 理 人 楊家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梁萬仁 
      梁宜茜 
      梁宜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 )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 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 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 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 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 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 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 、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 ,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 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 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 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 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 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 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 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二、經查:
(一)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 ,經本院以103年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1月24日下午 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 程序,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二)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 否表示意見:
1.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 銀行)略以:應審酌債務人是否藉提出較 2年前更行惡 化之固定收入及財務狀況聲請清算、脫免債務,債務人 在尚有所得之情形下,卻不積極與債權人勉力達成債務 協商,應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2.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



銀行)略以:鈞院應查明債務人目前收入情形,債權人 並未受分配,若受償金額低於前 2年可處分所得之餘額 債務人應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另請查明債 務人名下是否有康健人壽保單,其現況及解約金價值為 何、保單質借時點、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曾否變更 過要保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不免責事 由等語。
3.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銀行)略以:應調查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 133、 134條規定不免責事由等語。
4.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 銀行)略以:今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 0 元,應調查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及支出狀況, 釐清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5.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略 以: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各款不免 責事由等語。
6.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略 以:債務人年僅46歲,至少還有19年之工作時間,倘因 債務人一時困境即獲債務減免,未考慮再處豐稔之境, 較於債權人之虧損,並非公允;縱有增加支出之原因, 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置債務人可增加收入管道不論 ,逕稱無力繳款並不允當,應查明債務人財力收入真實 狀況以釐清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 2、8款不免責事 由等語。
7.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 )略以:清算制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 嫁由債權人負擔,倘債務人受免責裁定將影響債權銀行 權益甚鉅,戕害整體金融秩序,應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 條例第133、134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8.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略 以:債務人未衡量其清償能力,又過度恣意消費,致財 務缺口急速擴張,致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此舉已 符合消債條例不免責規定,應不免責等語。
9.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 銀行)略以:應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134 條不免責事由,債務人目前年約46歲,正值壯年,應具 工作能力及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 例被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等 語。




10.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略以: 應確查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為何?實際收入情形為何? 倘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可供清償債務,則應依 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等語。 11.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資產公司 )略以: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法定不免責事由等 語。
12.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略 以: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134各條 不免責事由,免責制度應在鼓勵誠實勤勞之債務人,非 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投機行為,倘債務人恣意過非通 常生活所需之奢侈浪費之消費致財產減少或負擔過重, 不在乎返還能力,濫用免責制度規避應負擔之償還責任 ,應不免責等語。
13.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略 以:依債務人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債務人除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新臺幣(下同) 8萬元薪資 外,尚有一筆舒爽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所得 527元, 該公司經營女性用品銷售,債務人應為該公司直銷參加 人,則債務人所陳報之近 2年收入狀況顯有隱瞞,依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7款規定應不免責,又債務人每月電話 費支出2020元,顯逾一般人開銷甚多,研判債務人除從 事論工計籌之賑工外,尚有經營副業,此外,債務人年 僅45歲,具工作能力,卻僅賴短期賑工及社會補助度日 ,不思尋找正常工作收入,有藉消債條例逃避債務之虞 ,應不免責等語。
14.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 )略以:應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查明債務人 有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如有,債 務人應不免責等語。
15.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略以: 債務人未成年子女生父資力為何,子女是否事實上受其 生父扶養?如生父堪負扶養責任,債務人不需將該子女 扶養費攬於己身,則債務人虛報每月支出 2萬5188元之 行為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事由;又債務人 現年 46歲,應舉證證明何以不謀正職反以代振工日薪 500元之工作為業,因盡力清償債務係本條例課予債務 人之義務,苟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增加收入清償債務, 即有第134條第8款後段所定不免責事由,另應調查債務 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質借尚未償



還之保險保單?如有而未陳報,則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 第2、8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16.債務人略以:債務人為大安區公所代振工,每月平均薪 資6000元,債務人與父母、子李○○同住,父年老多病 ,子為過動兒常有狀況,需債務人照料,債務人為重度 憂鬱症患者,經常無法前往區公所工作,致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之每月薪資平均為2952元,另低收入戶兒少補 助為6600元、家扶中心每月補助增為2550元(原1700元 ),故清算程序開始後每月平均收入為 1萬2102元;另 債務人自103年8月1日起仍續租臺北市○○區市○○道0 段000號10樓房屋,每月租金為1萬4550元,與父母分擔 一半租金為7275元,自清算程序開始後,每月必要支出 同清算聲請狀所載:膳食費 1萬元、房租7275元、交通 費2550元、醫療費100元、勞保費 305元、教育費683元 、水電瓦斯1509元、電話(含網路)2020元、雜支1500 元,每月合計2萬5922元,收入不足支出1萬3820元部分 ,由父母老人年金支助,並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不 免責事由等語。
(三)債務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代賑工薪 資平均為2952元、兒少補助為6600元、家扶中心補助為 2550元,總計每月所得為1 萬2102元,業據其提出郵政 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 ,堪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復據債務人自陳其自清算程 序開始後,每月必要支出同清算聲請狀所載:膳食費1 萬元、房租7275元、交通費2550元、醫療費100 元、勞 保費305 元、教育費683 元、水電瓦斯755 元(聲請狀 上誤載為1509元)、電話(含網路)2020元、雜支1500 元,每月合計2 萬5188元,收入不足支出部分,由父母 支助等情,並據其提出水費收據、電費收據、瓦斯費計 費履歷報表、電信費繳費證明單、機車維修費收據、停 車場租金繳款清單、油費發票、勞工保險自付保險費證 明書、臺北市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書等件為憑(見本院10 3 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卷,下稱本院消債清卷,第42至 60、112 至115 、120 頁),則以債務人目前每月必要 支出為2 萬5188元(計算式:1 萬元+7275 元+2550 元 + 100 元+ 305 元+683元+755元+ 2020元+1500 元=2 萬5188元),又以債務人目前每月1 萬2120元之收入顯 不足支應其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2 萬5188元之支出 ,就不足支出部分尚需由債務人父母資助,是以,債務



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雖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然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並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 符,從而,債務人並無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 責事由,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凱基銀 行上開主張即非可採。
(四)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 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 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 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 、第64條、 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 請清算前 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 ,始足當之,故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即規定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 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 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始足當 之。觀諸債權人安泰銀行提出之歷史消費帳單明細查詢 (見本院卷第68頁),債權人安泰銀行之代償金債權係 成立於93年12月20日、93年12月21日,又據債權人台北 富邦銀行提出之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債權 人聯邦銀行提出之債務人歷史帳單(見本院卷第51、75 至78頁),債務人消費行為均非聲請清算前 2年內之行 為,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要件不符,債權人安 泰銀行、聯邦銀行上開主張洵不足採。
(五)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良京公司均稱債務人名下有康健 人壽保單,應調查債務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 更要保人、質借尚未償還之保險保單?如有而未陳報, 則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不免責事由等語;債權 人大眾銀行稱應查明債務人財力收入真實狀況以釐清是 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 2、8款不免責事由等語;債權 人新光行銷公司亦稱債務人應為該公司直銷參加人,則 債務人所陳報之近 2年收入狀況顯有隱瞞,依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7款規定應不免責,又債務人每月電話費支出 2020元,顯逾一般人開銷甚多,研判債務人除從事論工 計籌之振工外,尚有經營副業等語;債權人良京公司則



稱如債務人不需將該子女扶養費攬於己身,則債務人虛 報每月支出 2萬5188元之行為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 款不免責事由,又債務人現年46歲,應舉證證明何以不 謀正職反以代振工日薪 500元之工作為業,苟債務人無 正當理由不增加收入清償債務,即有第134條第8款後段 所定不免責事由等語。觀諸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於104年 5月 22日陳報狀載明(見本院卷第 112頁),債務人名下3張保單因未正常繳納保險費,自 100年起已失其效力,故至104年4月29日計算,3張保單 無任何解約價值,保單有效期間內,也未曾變更過要保 人及未曾辦理保單質借等語,足見債務人目前名下並無 保單解約金債權,於保單有效期間內未曾變更要保人、 亦未有保單質借情形,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良京公司 上開主張並非可採。又債務人於本院104年4月15日調查 程序中陳稱:沒有經營其他副業及直銷。在20幾年前有 做過直銷, 101年度收入資料舒爽生化資料,是和朋友 一起購買衛生棉,回饋給消費者的錢等語,見本院 104 年 4月15日訊問筆錄(見本院卷第87頁)。復觀諸債務 人提出之合作金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郵政存 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 (見本院消債更卷第103至110、117至118頁),均查無 債務人有經營其他副業或直銷之收入,堪認債務人前述 主張為真實。復據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所示(見本院消債 更卷第37頁),債務人未成年子女李○○於100年3月21 日父母約定由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債務人 確實須負擔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且債務人之負年 老多病、債務人子為過動而常有狀況均需債務人照顧, 債務人自己為重度憂鬱症患者,無法經常前往區公所工 作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31至33頁),債務人顯非無正當理由拒不工作以增 加收入,復查無債務人有何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 之處分,亦無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違反同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 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 1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 1項報告義務、 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 101條提出清算財 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 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 調查義務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 2、8款不免責事由,債



權人大眾銀行、良京公司上開主張即非可採;此外,債 務人並非 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者, 並查無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 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復無於聲請清算前 1年內,已有 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 害、或明知已有清算之原因,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 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 滅債務、隱匿、毀棄等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1、3、5、6 、7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查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同 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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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