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
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臻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4年6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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