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4年度,4號
TPDV,104,消債職聲免,4,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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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彥臻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陳鵬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彥臻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133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上開條文本文係規定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觀諸該條例第133 條之立法目的在避 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 用薪資等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以保障債權人可受最 低清償,可知立法者之用意非以特定時點認定債務人有無固 定收入。而當係賦予法院於裁定免責前,綜合考量債務人自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免責裁定前,有無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情形,以判斷債務人有無清償能力,及 有無濫用清算程序之情節,而決定應否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 定。再「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 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 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 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



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 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同條例134條所明定 。
二、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03年6月3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 債務人自103年8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司法 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 序,而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富邦人壽公司)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1,674元, 經本院於103年11月21日以北院木103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函 ,請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等值現金(即11,674元)來院 供分配與債權人,逾期本院逕令保險公司解款來院。債務人 於同年11月27日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本院於同年12月2日做 成分配表,並於同年月17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 41號、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全卷宗查核屬實。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於 104年3月16日上午11時15分到場陳述意見:㈠、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債 務人前以其有腰椎疾病為由主張無法工作以致清算,並提出 臺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但腰椎疾病有其分類及 程度,是否確達無工作能力之程度已有可疑,債務人年僅54 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11年,應請債務人重新提出相關最 新診斷報告及證明,以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 款之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㈡、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請本院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 由。又消債條例制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 予債權人負擔,倘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相當期間內,利用信 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負擔 過重之債務,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計消債 條例中不對等還款方案,濫用本法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 ,實與本條例立法意旨有違,故請本院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 條例第134條第4、5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㈢、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立法意旨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 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免責,爰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據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 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是消債條例第133條所應檢 核之點在於債務人是否提出較前2年「更形惡化之固定收入 及財產狀況」聲請清算、脫免債務,因債權人無法藉電子閘 門獲悉債務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變化之軌跡,無法掌握其是 否有惡意操弄之蹊蹺,故懇請鈞院實質審查債務人有無消債 條例第133條前段之事由,且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庭併具狀陳稱:依消債條 例第1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 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非為債務人避免清償 債務之義務而設。債務人目前年約55歲,仍具工作能力與還 款能力之情形,當竭力清償債務,以防止消債條例被濫用, 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懇請本院查 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 且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消債條例所規定之清算制度,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破產之 特別程序,其目的在於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避免債務 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以 使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故清算 制度並非再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與債權人 負擔。換言之,為償還債務,債務人必須經歷履行期間較不 寬裕之經濟生活,乃其負擔債務時即得預見,依誠信原則, 於有履行可能性時,仍應誠實勤勉履行債務,本院以准予債 務人之清算聲請,倘再使債務人受免責裁定,將影響債權人 權益甚鉅,戕害整體社會經濟秩序,懇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且債權人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㈤、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 陳稱:經債權人調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可知,其欠 款內容多為代償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費導致其不 可負擔之債務,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另可量債務人之年齡個方面,應仍有工作能力,實應勤儉 持家,勤勉工作,設法解決債務。本院以准予債務人清算之 聲請,倘再使債務人受免責裁定,將影響債權人權益甚鉅, 戕害整體社會金融經濟秩序,是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 語。
㈥、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本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㈦、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本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 例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㈧、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惟具狀陳稱 :請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 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㈨、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併到庭陳稱:應 請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領有社會福利補助款、勞保投 保及領款狀況,審酌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事由; 又應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等 語。
㈩、債務人到庭陳稱:其身體剛動完大手術,目前沒有工作,無 力償還債務等語。
、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亦未到庭陳述意見。
四、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情形: 債務人自陳於法院裁定自103年8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後,並無薪資收入,每月僅靠其妹陳維麗資助10,000元 ,堪認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長期且持續受 有家人之補助。又債務人雖自陳其受清算裁定後每月必要支 出為租金支出10,000元、膳食費5,100元、健保費749元、交 通費300元、電費446元、水費84元、室內電話費163元、瓦 斯費338元、富邦人壽保險費2,058元、友邦人壽保險費206 元、醫療費1,000元,合計20,744元,然未見債務人提出相 對單據證明確有上開費用支出。故本院認債務人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應以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14,794元(此為臺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之60%) 計算。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以其每月受有 家人補助款10,000元扣除其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之要件不符,尚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債務人係因奢侈、浪費之行為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應裁定不免責 等語,惟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



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 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 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 、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 ,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故101 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即規定須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 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始足當之。觀諸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 提債務人帳單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56頁),債務人自101 年8月17日起已無消費記錄,僅有債務協商繳款紀錄;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債務人帳單明細(見本院卷第58 頁、第145頁),債務人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7月止,並無 消費記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債務人之消 費款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62頁、第143頁),債務人所為 之最後一筆消費日期為94年11月22日;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債務人信用卡月結單(見本院卷第71至 91頁、第153至173頁),債務人最後一筆消費日期為95年9 月7日,且係繳納款項予債權人,顯見債務人前開消費均非 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所為,核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要件 不符。上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該款事由應不免責云云,即 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年僅54歲,距法定退 休年齡尚有11年,應命債務人重新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 其確達無工作能力云云,然觀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所提出之乙 種診斷證明書(見清算卷第21頁)所載,債務人因第三、四 、五腰椎及薦推退化性脊椎側彎併神經孔狹窄,需減壓及椎 體融合,終身無法從事勞動工作,且現今經濟環境之變化, 難以預測,債務人現雖為54歲之中壯年,然其是否能順利覓 得其身體狀況得負荷之工作,屬不確定事項,難謂債務人有 何不積極就業分擔債務之投機行為,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應為不免責裁定云云 ,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 消債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是聲請人聲請 免責,自應予准許。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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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