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104號
TPDV,104,消債更,104,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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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段盛凱(原名段兆祿)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具狀 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現行收入為販賣芝麻粉、杏仁粉,每月收入新臺 幣(下同)18,000元,應提出營利證明佐證。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行低收入戶補助每月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三、聲請人應說明除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存 摺(含郵局),若有,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 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五、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弄0號之房屋為岳母所有,惟未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應提 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六、聲請人陳報每月交通費(油錢)600元,應提出加油站統一 發票佐證。
七、聲請人之子女皆已成年,且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示,聲請人之長子業已有工作收入,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 工作狀況、就學狀況及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之必要。



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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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