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曾志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辜公亮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辜公亮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辜公亮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辜公亮文教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經教育部於民國77年3 月28日核 准設立,且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4 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登記簿第54冊、第3 頁第1280號),因應財團法人 業務需要,且遵照文化部104 年5 月21日文綜字第10410120 49號函示,檢附第8 屆第1 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及組織章 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 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辜公亮文教基金會捐助 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財團法人辜公亮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