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75號
TPDV,104,法,75,2015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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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蔡瑞芳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三項關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 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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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