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104號
TPDV,104,法,104,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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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成嘉玲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關係企管諮詢基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關係企管諮詢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關係企管諮詢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公共關係企管 諮詢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以民國79年12月 6日經(79)技字第06109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79年12月1 4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101年5月2 2 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第37頁、第1564 號)。因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 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 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經濟部以104年6月12 日經商字第10402413520 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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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