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6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昌建築無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911,251 元,共計
912,251 元,惟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而
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2,606,16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1,066,097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153,8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即駁回此部份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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