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1號
原 告 林秀集
被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新第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惟新第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5,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55,4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尚應補繳54,
950元【計算式:55,450-500=54,95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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