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11號
TPDV,104,建,211,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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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1號
原   告 林秀集
被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新第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惟新第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5,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55,4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尚應補繳54,
  950元【計算式:55,450-500=54,95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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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