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盟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孟若蘭、林政毅、林漪鎔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參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原告僅
繳納壹仟元,尚應補繳參仟柒佰肆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