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沛生律師(即失蹤人張光灶之財產管理人)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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