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4年度,8號
TPDV,104,司財管,8,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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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楊沛生律師(即失蹤人張光灶之財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
  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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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