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775號
TPDV,104,司聲,775,2015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吳俊鴻
相 對 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建 字第149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 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 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1/1頁


參考資料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