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林葉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卻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林卻是否已死亡?是否符合民法第1177條規定之繼承
開始?
(三)被繼承人林卻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各順位繼承
人之戶籍或除戶謄本。
(四)載有被繼承人林卻及聲請人姓名之土地登記資料(含土地
總登記簿及原始土地登記資料等)。
(五)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