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喬馮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貳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喬馮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 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喬馮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 聲字第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106 年7 月6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 包(含包裝袋 1 只,驗前淨重0.225 公克,驗後淨重0.216 公克),經 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 ,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10608-1 )1 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以目前採行 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