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9077號
TPDV,104,司票,9077,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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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077號
聲 請 人 劉育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四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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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