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790號
TPDV,104,司票,8790,201506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790號
聲 請 人 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 比(Ryan T. Bacud)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