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685號
TPDV,104,司票,8685,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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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685號
聲 請 人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正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二、陳明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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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