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89年度,885號
TPEV,89,店簡,885,200102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八五號
  原   告 易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洲
  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律師
  被   告 甲○○即海園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年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1/1頁


參考資料
易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