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債 務 人 姜祥明(即姜沼澤)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葉美伶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沈智偉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仕翰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代 理 人 曾慶富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呂有用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姜祥明(即姜沼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3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又依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 ,另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表示債務人配偶已過世,請求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有 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財產,其餘債權人均未反對終止清算 。查債務人配偶胡○美之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 示,其配偶名下僅有中華開發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 股,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前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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