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25號
TPDV,104,司執消債清,25,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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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債 務 人 姜祥明(即姜沼澤)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呂有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姜祥明(即姜沼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3年度消債清更一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又依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 ,另經函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表示債務人配偶已過世,請求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有 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財產,其餘債權人均未反對終止清算 。查債務人配偶胡○美之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 示,其配偶名下僅有中華開發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 股,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前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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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