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傑克米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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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9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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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 數 │面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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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1至 │普通股│43 │4,300,000 │10萬股│
│ │ │99-NX0000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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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51至 │普通股│28 │2,800,000 │10萬股│
│ │ │99-NX00007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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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44至 │普通股│3 │30,000 │1萬股 │
│ │ │99-NX00004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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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79至 │普通股│6 │60,000 │1萬股 │
│ │ │99-NX00008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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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47至 │普通股│3 │3,000 │1千股 │
│ │ │99-NX00004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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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85至 │普通股│6 │6,000 │1千股 │
│ │ │99-NX00009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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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50 │普通股│1 │857 │857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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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91 │普通股│1 │143 │143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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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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