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安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
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劉志
慧」或「劉志惠」?)。
二、若正確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劉志惠,請提出正確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支票(
票號:HD5072116)正確之發票日期(「104年6月5日」或「
104年6月16日」?)。
四、若正確之發票日期為104年6月5日,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