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4年度,1號
TPDV,104,司促更一,1,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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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姜定有
      李宗諺
      簡匯萱
      林倇伃
      陳淑惠
      簡美惠
      簡明堂
      簡豪傑
      林金興
      周小玲
      余美滿
      詹桂美
      連思穎
      吳苡萱
      徐國禎
      黃浩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卡友日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定有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宗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匯萱清償新臺幣叄佰壹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倇伃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惠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美惠清償新臺幣叄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明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豪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小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美滿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桂美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思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苡萱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國禎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浩恩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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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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