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姜定有
李宗諺
簡匯萱
林倇伃
陳淑惠
簡美惠
簡明堂
簡豪傑
林金興
周小玲
余美滿
詹桂美
連思穎
吳苡萱
徐國禎
黃浩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卡友日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定有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宗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匯萱清償新臺幣叄佰壹拾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倇伃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惠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美惠清償新臺幣叄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明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豪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小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美滿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桂美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思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苡萱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國禎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浩恩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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