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25號
TPDV,104,司促,9925,201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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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世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復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九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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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