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815號
TPDV,104,司促,9815,2015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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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路俊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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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