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太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素華
一、債務人陳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田太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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