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010號
TPDV,104,司促,9010,201506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