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95號
TPDV,104,司促,8995,201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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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宥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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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