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米瑞克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展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查鑫漾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業己散解,依法應行清算 程序,以清算人為程序上之法定代理人,及對陳玫任請求之 原因事實、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5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6 月3 日具狀陳報僅提出退票理由單,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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