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000000A
0000-000000B
被 告 王叡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王叡暘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侵訴 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0000-000000 及兼 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0000-000000B業於該案件審理中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 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 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