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43號
TPDV,104,司促,12743,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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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安即花戒指花店林奕君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花戒指花店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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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