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安即花戒指花店、林奕君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花戒指花店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