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安即花戒指花店
吳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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