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42號
TPDV,104,司促,12742,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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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安即花戒指花店
      吳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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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