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大瑩(原名林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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