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04號
TPDV,104,司促,12704,2015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大瑩(原名林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