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18號
TPDV,104,司促,12618,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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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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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