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喬治(原名黃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一)債務人黃明泉於民國92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
3日止累計93,838元正未給付,其中31,741元為本金;61,19
5元為利息(2004/12/2~2015/06/23);9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