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65號
TPDV,104,司促,12465,201506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忠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他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