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14號
TPDV,104,司促,12314,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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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少棟(原名張朝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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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