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305號
TPDV,104,司促,12305,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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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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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皇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