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70號
TPDV,104,司促,12170,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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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佳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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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