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35號
TPDV,104,司促,12035,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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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鹿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國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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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