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20號
TPDV,104,司促,12020,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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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代 理 人 張淑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盛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盛吉為禁治產人,請陳明相對人即債務
  人蔡盛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蔡盛吉之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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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