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代 理 人 張淑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盛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盛吉為禁治產人,請陳明相對人即債務 人蔡盛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蔡盛吉之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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