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盛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盛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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