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020號
TPDV,104,司促,12020,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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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盛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盛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並
  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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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