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連久惠」與「連久慧」是否為同一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慧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標的(一)所據之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其與
請求標的(二)之借款契約有無關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